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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2014-0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必要投入,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安全、及时、经济、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全领导组织、职责及安全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董事长为安委会主任,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其他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公司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保卫部),公司安委会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安全保卫部,各车辆单位设立安全科或安全机务科,非车辆单位应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安全及消防工作。

第六条 人员的配备。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安全保卫部配备一定数量的人员从事安全监管、指导、GPS视频监控和内部保卫工作。各车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根据规模而定,原则上20辆车配备1人(不含GPS监控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  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       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备案。对少数责任心差、工作能力弱的安全管理人员公司安全保卫部可以建议单位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章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安委会职责:

1.在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党委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

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目标及阶段性安全控制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人,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实行阶段性定量控制和考核。

5.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评比竞赛活动,推广交流先进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6.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8.落实安全经费,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做好车辆保险工作及内部安全统筹金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安全投入资金的稳定来源。

9.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车辆行驶记录仪和客运站车辆安检和行包安全检测系统等安全管理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技术水平。

10.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制定落实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11.对所有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2.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聘请第三方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第九条  安全保卫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标准和办法。

2.对公司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监管,实现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加强对基层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定期考评。

3.建立健全一套具有监督、反馈、制约、激励等诸多功能的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制定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制订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方案,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重特大事故救援应急预案。

4.定期组织召开本级范围内的安全例会,随时掌握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超越职权范围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5.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教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向公司领导人推荐表彰的安全先进单位及安全先进个人和提出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负责对单位车辆、安全设备及特殊工种和驾驶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和上报工作。

7.根据有关规定,随时抽查营运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充分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汽车行驶记录仪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对车辆实施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8.负责对基层单位提供的驾驶人资格、资历审查工作。严把驾驶员的准入关。

9.负责行车事故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对各类事故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按事故处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并做好上报工作。

10.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台帐,妥善保管各项原始记录和资料档案,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资料。

11、负责机关内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基层单位内保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职能科室职责由各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章  安全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安委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安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安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至少每月一次,分析布置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解决本单位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种安全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五章  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公司组织的培训,由公司安全保卫部拟订培训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驾驶员的岗前培训

各车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理知识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提前熟悉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熟悉车辆性能和路线区内班线不少于3个工作日,区际和省际班线不少于8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驾驶员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驾驶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采取补课措施。

第十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至少有1人参加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和参加学习、培训的驾驶员签名和教育、培训记录(安全学习记录),记录应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对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驾驶员应进行严厉的处罚,直至辞退。

违反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无故缺席安全学习,在一周内未能按时补开安全学习会议的车辆驾驶人,单位给予该驾驶人经济处罚100元。

第六章  驾驶员、车辆和客运站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营运车驾驶人的准入条件

一、承包经营者新雇用的营运车驾驶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年龄在二十五至五十周岁以内;

2.持有有效的且与准驾车型相对应的《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

3.货车驾驶人应具备二年以上驾龄;

4.客车驾驶人应具备三年以上客车驾龄,必须在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记录;

5.身体健康、遵章守纪、职业道德良好,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驾驶经验丰富,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辆的技能;

6.近一年内无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及无扣分总计达6分以上的记录。

二、承包经营者新雇用的营运车驾驶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内容:

1.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准入条件,有关证照是否齐全、真实、有效,驾驶经历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等。

2.对符合准入条件者,公司安全保卫部或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须派专人上路对其进行驾驶操作技能、职业道德素质考查,上路考查要有针对性,选择与实际运行线路状况相近的路段进行路考。

3.路考合格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主要内容是: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道路交通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安全规定,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运行线路的道路特点及安全行车要求。岗前培训见第六章。

4.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学习的驾驶员要进行安全知识答题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驾驶人的录用

1.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通过资格审查,岗前培训、教育,学习合格,符合要求的驾驶人,由承包人填写公司制定的《雇用驾驶人变更申请表》和《雇用驾驶人资格审查表》(货车驾驶员只需填写《雇用驾驶员资格审查表》),经本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签章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公司安全保卫部对有关资料进行再次审查,并予以批复。经公司批复同意雇用的驾驶员,需按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签订公司制定的《安全责任书》及相关手续,方准驾驶公司车辆。同时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驾驶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建档登记。

2.驾驶公司公营车辆的驾驶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汇同安全保卫部(聘用单位可派人参加)对应聘驾驶人进行理论考试和路考,符合要求的报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批准,用人单位办理录用手续。

3.承包经营者雇用的营运车驾驶员,由承包经营者书面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担保,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准入手续后,方可驾驶营运车辆。

更换车辆驾驶人未及时到单位办理内部考核手续的,单位给予经营承包人经济处罚500元。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的清退

凡不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不服从企业的管理,给企业的信誉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聘驾驶员一律予以清退,本企业职工三年内不得驾驶本单位车辆。

1.导致公司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下降的;或直接导致公司年度客运班线招投标资格被取消的;

2.直接被省级(含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查实并导致单位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或两次被市级相关部门查实并导致单位被市级媒体曝光;

3.每月少于2次安全教育培训的,或12个月内累计4次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的;

4.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或一次记分达12分的;

5.有酒后驾驶或肇事逃逸行为的;

6.当月发生两次超员、超速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严重违法记录的.

营运客车同一驾驶人,出现在普通路面发生超速达50%违法行为、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违法行为或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并被处理的,以及营运客车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含)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违法超员行为并被处理的,车辆单位应解除该名车辆驾驶人驾驶资格,并上报公司通报全司,永不录用。

7.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8.造成死亡2人,或者造成死亡1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8人以下,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9.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10.一年内发生两次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设备异常、不能有效监控,在规定时间内设备异常未能消除,逃避监控管理。

11.私自将车交给未经公司审批的驾驶员驾驶者。

12.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的档案管理。

1、各车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驾驶员信息档案内容包括:驾驶员聘用审批表、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安全学习情况、诚信考核信息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

2.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驾驶员档案进行整理,将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记录到档案。驾驶员档案每季度整理一次。车辆单位应建立驾驶员评比、考核制度。评比、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同时对照第五章进行清退。

3.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月查询一次本单位的驾驶员的违法、违章情况,并通知、督促驾驶员及时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

一、车辆投入营运前的规定

1.各类车辆在投入运行时,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车况良好,性能可靠,安全防护装置和附加设备器材齐全有效,各类证牌或经营手续完备合法。承包或挂靠经营的车辆必须与各单位签订经营合同。

2.车辆驾驶室车门上必须按规定喷好统一的单位衔牌字样和自编号,车辆尾部喷牌照放大号码,在适当部位喷涂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提示语。

3.按公司的机动车辆统保要求,足额足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并建立车辆保险台帐。

二、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2.配齐安全防护装置,附加设备及器材。

2.1前后视镜,安装牢固,位置角度适宜,镜面无破损,影像不变形,水银无脱落。

2.2车辆配备灭火器,中型以下车辆配备4KG灭火器一只;中型及以上车辆配备8KG灭火器一只或4KG灭火器两只;冬季配备防滑用具。

2.3车辆使用国家标准的轮胎。前轮使用同厂牌、同规格、同层级、同花纹的轮胎,其花纹磨损后深度不小于3.2MM。

2.4自动括水器:要求运转正常,雨括片良好。

2.5低压警报器:采用气压制动的车辆,应装低压报警器,当气压低于规定值时开始报警。

2.6安全带按要求配备并符合有关规定。

2.7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公安部门和运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

2.8督促车辆保养维护,实行强制二维作业。单位安全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要对车辆的二级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二级维护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2.9必须安装车载GPS监控设备或视频装置,加强对车辆动态管理。

三、车辆的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1.必须遵守车辆运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车辆装载规定。

2.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3.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车辆运输超长、超宽、超高或特殊物资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性的装备。

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装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6.营运车辆的经营范围要与车辆技术等级一致,等级降低,经营范围缩小,到期报废。

四、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性能监督检查

1.驾驶员应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回库后的安全检查。

2.安全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中对车辆安全检查的规定,对车辆实行例检、月检、上路检查、临时检验。

五、建立营运车辆档案

1.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营运车辆档案》,以单车建档。

2.营运车辆档案的内容包括:

2.1承包或挂靠经营车辆的经营合同(含承包时间、承包人姓名、驾驶员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2车辆卡片(含车辆维修记录、改型、变更记录)。

2.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含年审记录、春检复印件、变更记录)。

2.4车辆保险情况(含保期、保单号、投保项目、投保金额、保险公司)。

2.5驾驶员的情况(含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考核审批表、内部上岗证等复印件,驾驶员、承包人与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2.6违章及奖惩情况的记录。

2.7事故隐患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的记录,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意见。

六、其他

1、逾期年审的车辆,每逾期一天给予车辆承包人经济处罚50元。

2、逾期二级维护的车辆(以二级维护卡时间为准,超过15天)每逾期一天给予车辆承包人经济处罚50元。

    3、未按规定对下线车辆进行销户、转出的,给予车辆承包人经济处罚500元,并追究公司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的安全管理

1.客运站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职责。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2.客运站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其有效、正常使用。

3.客运站为客运驾驶人和乘务员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临时休息场所。

4.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客运量突增、公共卫生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5.汽车客运站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6.二级以上客运站实行封闭管理。车辆进出口、旅客下客区和停车场等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警示标志、地面标线,引导旅客、车辆安全通行。进出站车辆有专人指挥,佩戴标志。合理划定区域,做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站场秩序良好。各种标志齐全、醒目,布置合理。

7.客运站应对进出站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做好汽车客运站安全源头管理。

8.严格危险品查堵。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设立专门危险品查堵岗位,对查获的危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处理;要保证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9.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指定专门安全例检人员,设置专门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检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并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在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报班,安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10.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实载旅客人数、司乘人员是否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等;对驾驶人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及驾驶人,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人签字确认。

11.汽车客运站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客运站安全生产体系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班线车辆运行管理

1.班线车辆必须按核定的线路运行,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线路的必须报单位运务科批准,同时运务科通知三级监控。

2.班线客车应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下客和揽客(尤其是高速公路上)。

3.驾驶员应对中途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切实做到旅客和行李分离。

4.所有车辆不得超速行驶和超载运输。

5.车辆需要在自身经营以外的线路加班和包车时,必须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分管安全的经理对担任班次驾驶员的安全素质进行认真的审核、签字后方可加班、包车,同时通知三级监控。

6.对于单程运行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配备2名以上的驾驶员。

7.驾驶员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8.客运车辆严格执行2点到5点休息制度或者实行接驳运输。

第七章  动态监控

第二十六条  组织与领导

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工作平台设定为两级。公司监控中心为二级监控,各单位监控中心为三级监控。各级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区域内车载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安装、检修和监控等工作,隶属于同级技术信息中心或安全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二级监控中心职责

1.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卫星定位监控业务的咨询、解答、车辆监控及对三级监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明确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

2.负责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采购、申领、发放和送修。

3.负责车载终端数据卡的申领、保管、发放和注销。

4.根据公司安全、运务部门提供的各类型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的时速规定对车辆进行限速设置,不得随意更改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时速。

5.负责按车辆隶属关系和运营线路,对所辖营运车辆是否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等进行实时随机抽查,抽查的车辆数不得低于车辆总数的10%,每天上午对凌晨2点至5点重点车辆行驶情况进行回放检查,并认真填写《卫星定位监控值班登记表》。

6.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营运车辆,直接开具《违章通知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交由公司财务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后由所属单位对该车辆驾驶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7.督促、通报和汇报各单位对违法、违规车辆及驾驶人、承包人的处罚情况。相关资料按月汇总存档。

8.对二、三级监控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实际操作、维修保养的培训。

9.督促落实公安、交通、安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抄告的违法违规通知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汇报。

10.定期分析动态监控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司安委会,完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

11.每月编制公司GPS监控通报,同时将三级监控上报的《卫星定位监控超速车辆一览表》、《卫星定位监控超载车辆一览表》、《凌晨违规行车车辆一览表》、《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卫星定位监控情况汇总表》及处罚结果抄告公司安保部。

12.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工作。

1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

14.爱护监控室的环境卫生,主动做好清洁工作,不得在监控室从事与监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15.工作时间严禁利用电脑登陆与监控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以及玩游戏等,未经许可不得拷贝系统资料和数据。

第二十八条  三级监控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1.负责监控室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2.申报单位车辆入网和退网相关手续,组织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并按规定设置功能。

3.车载终端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及时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的车辆及时电话联系,协调查实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的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填写《车载卫星定位设备故障维修登记表》。

4.对本单位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监控。对发现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凌晨2点-5点区间营运又未取得接驳许可、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信息提示、电话警告等措施进行纠正,并填写《行车记录登记表》。

5.配合安检站或分代站检查车辆卫星定位设备状况,设备不正常车辆须修复后发车。

6.建立本单位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台帐,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

7.协助财务部门收取车载终端购置费、终端使用服务费,按时填制和报送报表。

8.定期分析动态监控信息,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分公司领导建议完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制度。

9.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用语要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记录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色、反动信息和从事恐怖宣传。

10.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前向二级监控中心报送《卫星定位监控超速车辆一览表》、《卫星定位监控超载车辆一览表》、《凌晨违规行车车辆一览表》、《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卫星定位监控情况汇总表》。同时将上月的违法、违规车辆处理结果报二级监控中心。

11.在本单位范围内通告违法违规行车行为的处罚结果。

12.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工作。

1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

14.爱护监控室的环境卫生,主动做好清洁工作,不得在监控室从事与监控工作无关的活动。

15.工作时间严禁利用电脑登陆与监控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以及玩游戏等,未经许可不得拷贝系统资料和数据。

16.工作中遇到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及时报二级监控中心请求解决。

第八章  施工、劳动保护及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安全、劳动保护及修理厂的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和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消防组织机构。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或分管安全领导为副组长,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分管安全的领导为队长,安全科室负责人为副队长,各部门相关人员为义务消防员。各修理厂必须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消防干事。

第三十一条  管理规定

1.公司及单位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各种形式,适时地对职工群众宣传消防知识,组织消防学习和训练,提高本单位职工的消防知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对公司和各单位消防工作制度的落实、消防器材、三品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并根据情况下达相关总结文件。安全保卫处负责公司消防日常工作管理,消防干事具体办理。

3.单位消防负责人和消防干事,要定期对本单位消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4.当发现有火警发生时,及时发布火灾警报,消防队长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消防队进行抢救灭火,同时报警搞好疏散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5.消防干事对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测试,对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更换。

6.易燃、易爆物品,重点物资,应专属保管,入库应详细核对规格、牌号、含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和有效期。按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7.易燃、易爆物品、重点物质,不得在露天高温和人员来往复杂的地方存放。在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重点物资的地点,严禁使用明火、穿铁钉鞋,照明用防暴灯,要有明显的禁烟火标志。

8.使用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材时要保持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氧气瓶的各种安全附件必须齐全、有效、符合规定。

9.高层建筑、油库应安装避雷装置,符合要求。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1.严禁在仓库、油库、加油站、电工房、生产车间吸烟和使用明火。

序号

单位

名称

购买

时间

使用

年限

是否

合格

检查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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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不按规定地点乱倒废油。

3.严禁乱拉、乱接、乱动电源线,严禁使用电炉。

4.严禁非本单位、本部门的人员进入标有“闲人止步”字样的重要生产车间、仓库、油库。

5.严禁非焊工人员使用氧气焊及电焊。

6.严禁使用发动机直流供油。

7.严禁随意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生产车间、办公地点、客车、驾驶室和宿舍;严禁旅客携带“三品”进站乘车。

8.严禁随意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9.严禁私存易燃、易爆物品。

10.严禁载客加油。

第九章  安全生产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基金的提取。公司根据国家的法律、财政部、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基金,安全生产基金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基金的使用。安全生产基金应安下列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以及消防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章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

第三十五条  为强化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安全管理中的不足,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公司和各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三十六条  检查和隐患排查实行分级检查排查制度。一级为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二级为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级为单位的部门、班组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由公司领导带队、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每半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重大节日前或必要时组织专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所有检查隐患排查应做好记录,并有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检查组应采取书面反馈的形式告知受检单位,并要求立即改正。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保卫部报领导同意后立即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整改的单位、部门或承包人,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按照“三定”的原则(即定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下达整安全隐患改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再次跟踪检查,直至整改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由单位相关领导带队、单位安全职能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留死角。重大节日前对重点安全部门和班组进行检查和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部门、班组间的互查。每次检查都应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改正。

第三十九条 单位的部门和班组应经常性的对每个岗位、每个安全点(如插头、插座等)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改正。

第四十条  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的内容,主要是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车辆、安全设备的技术状况、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检查和隐患排查结束后,各级应组织评比活动。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由公司安全保卫部组织,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由单位分管领导或安全职能科室组织。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结果都纳入安全目标考核和年终评优活动。

          第十章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对公司和单位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减少事故发生后再次造成各方面的损失和影响,提高公司的应对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处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火灾、重大治安案件、国防紧急运输、救灾抢险运输等。

2、机构和职责。

公司应急领导机构分为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工作组。

2.1、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  员:公司安全保卫部、技术信息中心、运务部、机务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办公室、工会、车辆维修基金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分(子)公司经理、书记、分管安全副经理。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保卫部。

办公室主任: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兼),办公室组成人员:安全保卫部人员。

2.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Ⅱ级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统一协调公司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3)现场办公,在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应急指挥组的即时信息汇报,确定应急处置方案;

(4)协调各有关部门全力保障施救现场的物资、资金、通讯、人员、交通工具的需求;

(5)负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案工作。

2.3、现场应急工作组成员及职责:(应急救援结束后转入常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任组长,安全保卫部部长、事发县(分)公司经理为副组长,事发单位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分(子)公司有关科(处)室人员为成员。

现场应急工作组分事故处理组、伤员安置组、家属接待组、综合组和新闻保障组。

事故处理组:由事发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参与配合公安交管部门、政府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调查、认定、处理工作;负责有关必备基础管理材料的准备报送;负责对事故救援大事记的记录、整理。

伤员安置组:由事发分(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死者尸体处理存放事宜,与医院配合协调做好伤者的救治及与其相关的食宿,医药费用的列支管理;负责伤者的出院(转院)事宜,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组组长汇报伤者情况。

家属接待组:由事发分(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任组长,安抚死者、伤者家属情绪,听取家属意见,向家属收集事故结案时需家属提供的有关证明;负责事故家属的食宿安排,并做好记录。

综合组:由事发分(子)公司分管行政负责人任组长,专人负责事故所需各项费用的审核、记录、支出;负责对事故处理所需车辆的调配使用及处理事故时所需物品的采买;负责事故处理期间的大事记及会议记录的整理,负责向有关领导、部门提供所需材料的准备及报送;负责现场事故处理人员的食宿安排;负责领导小组与公司总部的工作联系;除此之外各专业组参照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内容开展工作。

新闻保障组:由市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任组长,事发分(子)公司支部书记(教导员)任副组长。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向分(子)公司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

3、 工作程序。

3.1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接到紧急(突发)事件通知或报告后应做好记录并立即向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紧急时间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损失及伤亡情况、联系方式,如果是应急运输必须记录任务量和完成时间等。

3.2 总经理要求办公室立即通知各应急小组和单位。各应急小组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好充分的准备,分头赶赴事件现场,按照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3.3 紧急(突发)事件处理完毕,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召集应急小组人员召开会议,分析事件的过程,总结事件的教训。

4、各单位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制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为了提高公司及各单位处置事故的能力,检验公司《紧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工作制度完善、反应灵敏、准备充分、协调高效运行,公司每年将组织1-2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演练和观摩。

1、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形式。“演练”基本分为消防演练、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救治演练和旅客紧急疏散演练。旅客紧急疏散演练又分为车站侯车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车上旅客紧急疏散演练。

2、“演练”组织。“演练”时设立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通讯员组成。

3、观摩成员单位。“演练”时根据不同的“演练”内容邀请不同的单位领导进行观摩和测评。

4、“演练”人员。根据不同的“演练”内容安排不同的“演练”人员,主要是:公司义务消防员、公司现场抢救组、公司事故车辆驾驶员、消防队人员、交通警察、医务抢救人员等。

5、“演练”道具。根据不同的“演练”内容应有必备的道具。消防和旅客疏散演练应有假设火源、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消防车。伤员救护应有事故车辆、事故勘察车辆、救护车辆和模拟伤员等。

6、根据不同的“演练”内容应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

第十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表面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单位发生一般性的上报事故(估计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事故单位应立即以电话快报的形式报告公司安全保卫部或公司领导,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事故快报》的形式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公司安全保卫部在24小时内向省公司安机部和市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4、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现场人员的报告后应立即以电话快报的形式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公司负责人在接到单位报告后于1小时内向省公司领导、市交通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单位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以书面《事故快报》的形式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报告,公司安全保卫部在接到单位报告的2内向省公司安机部和市交通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5、事故报告后如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补报。

6、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事故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d、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e、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事故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现象。

第四十六条  事故调查。单位发生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公司安委会将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检查事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调查工作的进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安委会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领导和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做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根据各单位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情况,公司将采取多种方式对安全状况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扎实的单位、单位领导、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及驾驶员进行奖励。具体见年度考核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基金来源由下列组成:

1.  从安全统筹金中提取一部分;

2、各单位对超速、超载车辆的承包人和驾驶人罚款全部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和安全基金。

第五十条 下列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不得奖励。

1.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负次责及以上的。

2.  发生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以上事故,经调查安全管理存在过错的。

3.  安全指标超出安全目标责任书的。

4.  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达标的。

5.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即时整改的。

6、管理部门抄告的驾驶员违法行为次数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指标在安全目标责任书里明确)。

第五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驾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安全学习到会率达100%。

2.本年度无任何违法行为(其中含不得有屏蔽GPS现象)。

3.本年度无任何责任事故。

第五十二条 对事故单位领导的处罚。单位发生事故且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其他领导成员按比例处罚),同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1.    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负全责,罚款4000元。

2.    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负主责,罚款3000元

3.    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负同等责,罚款2500元。

4.    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负次责,罚款2000元,

5、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不含三人),视事故的大小和责任罚款1000-3000元。

6、发生重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根据损失的大小,罚款1000-2000元。

7、考虑各单位车辆数相差较大,100辆车以内的单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上标准罚款。100辆车以上的单位罚款应除以单位车辆规模系数。单位车辆规模系数为:单位车辆数/100。

第五十三条  安全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由各单位根据安全管理情况、责任大小自行确定,但处理结果必须上报公司。

第五十四条  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管理部门罚款外,单位对其按下列标准再次处罚:

1、营运客车在普通路面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且超速行为持续2分钟以上的,处以50元/次经济处罚。

2、营运客车在普通路面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含)不足20%,且超速行为持续2分钟以上的,处以200元/次经济处罚。

3、营运客车在普通路面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含)不足50%,且超速行为持续2分钟以上的,处以500元/次经济处罚。

4、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且超速行为持续2分钟以上的,处以150元/次经济处罚。

5、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足20%,且超速行为持续2分钟以上的,处以500元/次经济处罚。

6、营运客车在普通路面发生超速达50%(含)违法行为、高速公路超速20%(含)违法行为,且超速行为持续2分钟以上的,处以1000元/次经济处罚,车辆单位应解除该名车辆驾驶人在公司内驾驶资格。如同一驾驶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并被处理的,车辆单位应解除该名车辆驾驶人在公司内驾驶资格,永不录用。

7、营运客车(四类班线)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处50元/人经济处罚。

8、营运客车(三类班线)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处100元/人经济处罚。

9、营运客车(一、二类班线)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处200元/人经济处罚。

10、营运客车夜间2点至5点仍在途运行且未取得接驳许可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处以3000元、第二次处以5000元经济处罚,两次以上终止承包合同。取得接驳许可的运输车辆未按规定进行接驳或未按规定时间更换驾驶人休息的,一经发现处以3000元经济处罚,超过两次取消其按驳资格。

11、营运客车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含),处以500元/次经济处罚,车辆单位应解除该名车辆驾驶人在我公司内驾驶资格。如同一驾驶人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三起违法超员行为并被处理的,车辆单位应解除该名车辆驾驶人在我公司内驾驶资格,永不录用。

以上超载处罚规定不包含车辆核定座位内免票儿童。

12、发现车载监控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设备带病运行,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监控管理人员及时维护修理的,处以500元人民币罚款。

13、对车载监控设备避免高温、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除强制要求更新设备外,另处以200元人民币罚款。

14、有意在车载监控设备天线上面和周围安置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车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每发现一次处以300元人民币罚款。

15、恶意或滥用车载设备手动报警功能,每次处以300元人民币罚款,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处罚。

16、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拔出保险等导致车载设备无法正常工作,每次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

17、故意在车载监控摄像设备的前面放置遮挡物,或私自调整摄像的拍摄角度,造成摄像头拍摄失效或不正常,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人民币罚款。

18、人为故意损坏车载设备,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承担维修费用外,并处以经济处罚。(第一次1500元人民币罚款;第二次2000元人民币罚款;第三次终止车辆承包经营合同。)

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的罚款承包人可根据和驾驶员的约定向驾驶员进行追偿。

第十二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单位发生亡人事故,公司除对单位领导、相关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根据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安委会视情节轻重,给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2.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谎报、隐瞒报告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肇事驾驶人未经公司审批的;

4.驾驶人安全学习制度不正常;

5.未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及“三检”制度的;

6.未执行安全“叮嘱”、安全“告知”管理制度的;

7.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已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造成责任死亡事故发生的;

8.车辆保险投保险种、保额未达到要求的,造成公司负带经济责任在3万元以上的;

9.未进行统一保险或保险合同没上上报审核,私自签订且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单位管理混乱,对安全极不重视,麻木不仁,连续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第五十八条  单位发生事故后,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让所有的相关人员都要受到深刻的教育,对事故的责任人要进行严肃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安庆公司。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党委会通过生效。

第六十条 本办法授权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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